第三章 希腊翻译(5/5)
门被锁着,但钥匙留在了外面。
歇洛克·福尔摩斯迅速地把门打开冲了进去,但立刻以手按着喉咙退了出来。
“里面正在烧炭。”歇洛克·福尔摩斯喊道,“稍等一会儿,毒气就可散去。”
我们往室内探望,但见房间中央一个小铜鼎窜出幽蓝的火焰,在地板上投射出一圈青灰色光影,我们在暗影中发现,墙角蜷缩着两个模糊不清的人。
门打开的瞬间,窜出一股恐怖的毒气,让我们咳嗽不止甚至喘不过气来。
歇洛克·福尔摩斯奔向楼顶,他用力呼吸了一口新鲜空气,然后迅速冲入室内打开窗户,将那铜鼎扔进了花园里。
“再等一会儿,我们就能进去了。”歇洛克·福尔摩斯又飞奔出来,喘着粗气问道:“蜡烛在什么地方?
在这样的空气里,火柴不一定会划得着。
迈克罗夫特,现在你拿着灯就站在门口,我们去救出他们来!”
我们冲到中毒的两个人身边,用力将他们拖至灯光明亮的前厅。
此时他俩全已丧失了知觉,嘴唇铁青,脸部肿胀、充血,两眼珠子凸出。
他们的容貌确实变化很大,如果不是那肥胖的体形与黑胡子,我们几乎辨认不出其中一个就是那位希腊文翻译,就是数小时之前在第欧根尼俱乐部,与我们刚分手的那位梅拉斯先生。
他的手脚被结实地绑着,一只眼睛上留下了遭人毒打的伤痕。
另外一人,手足和他一样被绑,个子高大,但枯槁得已没有人样了,脸上奇怪地粘着一些橡皮膏。
我们将他放下时,他已停止**,我一眼看出,对他而言,我们赶来的太晚了。
不过,梅拉斯先生还活着,我们用阿摩尼亚与白兰地进行抢救,不到一小时,我很欣慰地见他睁开了眼睛,终于从死亡的深渊被救了出来。
梅拉斯只能简单地向我们说了一下经过,但证实了我们的推断是对的。
那个登门找他的人进屋之后,从衣袖内掏出一根护身棒,并以当即弄死他做威胁,梅拉斯只有遵命被人再次绑架出去。
的确,那个奸笑的恶棍在这位通晓几国语言的可怜的翻译身上,产生的威力可谓无法抗拒,这位翻译吓得面色蜡黄,双手颤抖不停,连一句话也说不出。
他迅速被绑架到了贝克纳姆,在第二次交涉中充任翻译,这次交涉比上次更具有戏剧性,那两个英国佬威胁被囚的人,假如他不服从他们的命令,他们就把他当即杀死。
后来看到无论如何不能让他屈服,他们只有将他推回去关押起来。
而后,他们对梅拉斯加倍谴责,痛斥他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出卖他们,他们拿棒子将他打昏,梅拉斯一直到被我们救出他来,才苏醒过来。
这就是希腊翻译那件奇案,时至今日仍有些未解之谜。
我们只是从回复我们广告的那位绅士处知道,那个姑娘是希腊人,家庭富有,来英国访友。
她在英国遇到一个叫哈罗德·拉蒂默的小伙子,此人掌握了她,并最终说服她一起逃走。
她的朋友知道此事之后,就赶紧通知了她在雅典的哥哥,以便洗清干系。
她的哥哥匆忙赶到了英国,结果落入了拉蒂默与他那个叫威尔逊·肯普的同伙控制。
肯普的名声非常坏,当拉蒂默与肯普发现这个哥哥语言不通,在英国举目无亲时,就将他囚禁了起来,并以毒打与饥饿逼迫他签字,以夺得他兄妹俩的财产。
他们将他关入宅内,那个姑娘并不知情,为了防止姑娘认出哥哥来,就将他脸上粘了很多橡皮膏。
可是,源于女性特殊的敏感,正当翻译来访时,她首次看到了哥哥,一眼识破了伪装。
但是,这可怜的姑娘本人也遭受囚禁,因为在这所宅院内,只有那马车夫夫妇,而这夫妇俩全是这两个阴谋家的心腹。
两个恶棍发现秘密已泄露,囚徒又威武不屈,就挟持着那姑娘逃出了这所宅院。
原来这所家具完备的宅院是他们租来的,他们首先向那个反抗他们的人和出卖他们的人发起了报复。
数个月之后,我们收到来自《布达佩斯报》上剪下来的一段奇闻,报纸上说,两个英国男人携带一名女人同行,突然遭受凶祸,两个男人全被刺杀身亡。
匈牙利警署断定,这是由于他们争风吃醋而发生的相互残杀。
不过,歇洛克·福尔摩斯并不以为然,他直到今天依然以为,假如找到那个希腊姑娘,就会搞清楚她是如何为哥哥报仇的了。
【法律点评】
拉蒂默和威尔逊·肯普囚禁了希腊姑娘的哥哥,并以毒打与饥饿逼迫他签字,以夺得他兄妹俩的财产。
最终他们的目的并没有达到,那么他们需要对他们的行为负什么样的责任呢?
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涉及中国《刑法》里抢劫罪的有关规定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: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,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。
从犯罪构成上来看:第一,客体要件: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。
对于抢劫犯来说,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,侵犯人身权利,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。
第二,客观要件: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、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,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,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,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、诈骗罪、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。
所谓暴力,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、管理人、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,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。
如殴打、捆绑、伤害、禁闭,等等。
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。
所谓胁迫,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,进行精神强制,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,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,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。
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,有的是语言,有的是动作,如拨出身带之刀;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,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,喝令他人站住,逼迫交出钱来,使被害人产生恐惧,不敢反抗,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。
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。
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,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,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。
第三,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。
依《刑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。
第四,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,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,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。
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,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,不构成抢劫罪。
那么,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,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,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,概括起来主要有3种观点:(1)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,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,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。
(2)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,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。
因此,无论抢到财物与否,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,就是既遂。
(3)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做了规定,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,因此,应当按照两种情况,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,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,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;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,不存在未遂的问题。
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,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,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作为标准。
依照本法的规定,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。
因而,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,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。
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;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,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,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,应是犯罪既遂,所以我们认为拉蒂默和威尔逊·肯普应该承担抢劫未遂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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